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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謝阿金

謝仁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逸杰、陳健銘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兩造間就新竹縣○○市○○○段○○○○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111-19地號土地之耕地三七五租賃關係存在。㈢確認兩造間就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民國113年10月8日複丈成果圖所示系爭111-18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街00巷0號房屋(面積

226.5平方公尺)、新竹縣○○市○○○街00巷0號房屋(面積265.3平方公尺)之租地建屋關係存在。依前揭規定,上開上訴聲明第2項免徵裁判費;上訴聲明第3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