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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10號原 告 邱建雄被 告 余世緯

陳能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3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日期:202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