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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35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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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李桂蘭(即徐双城之承受訴訟人)

徐培鈞(即徐双城之承受訴訟人)

徐思嫺(即徐双城之承受訴訟人)

徐懿瑩(即徐双城之承受訴訟人)

徐龍英(即徐双城之承受訴訟人)

徐懿德(即徐双城之承受訴訟人)

徐慶維(即徐双城之承受訴訟人)

徐君綺(即徐双城之承受訴訟人)

宋羅月桃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羅木通被 告 邱信銘

蕭彩樓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徐豪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徐李桂蘭、徐培鈞、徐思嫺、徐懿瑩、徐龍英、徐懿德、徐慶維、徐君綺為被告徐双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徐双城於本件民國113年4月16日訴訟繫屬(本院收狀戳章,本院卷第11頁)後之113年8月30日死亡,繼承人為徐李桂蘭、徐培鈞、徐思嫺、徐懿瑩、徐龍英、徐懿德、徐慶維、徐君綺,且查無聲明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等節,有個人基本資料、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本院限閱卷第45、99至127頁),堪予認定。而兩造迄今無人聲明承受訴訟,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徐李桂蘭、徐培鈞、徐思嫺、徐懿瑩、徐龍英、徐懿德、徐慶維、徐君綺為被告徐双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裁判日期:202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