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35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史文孝被 告 周美容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複 代理人 詹傑麟律師被 告 邱李玉里訴訟代理人 張秀菊律師被 告 邱明熙

宋羅月桃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羅木通被 告 邱信銘

蕭彩樓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徐豪鍵律師受 告知人 羅豐寧(兼黃月蘭之繼承人)

羅豐仁(即黃月蘭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被告邱明熙、邱信銘未到庭,原告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裁判日期:202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