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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65號原 告 郭晏文被 告 鍾依容上列當事人間解除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未特定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前經本院先後以通知、裁定命原告補正訴之聲明,然原告收受送達仍未補正,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