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金山被上訴人即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新院玉民廉113訴566字第9960號函,限於該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151元,此通知已於114年3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