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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85號上 訴 人 陳國樑被上 訴 人 陳逸涵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解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返還解約金
裁判日期: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