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85號上 訴 人 陳國樑被上 訴 人 陳逸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解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