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9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淮紳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蕭人彰
郭宜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