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11號上 訴 人 鄭妤彤即巫光生之承受訴訟人
巫秉峰即巫光生之承受訴訟人
巫紫婕即巫光生之承受訴訟人
巫沛涵即巫光生之承受訴訟人被上 訴 人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