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97號原 告 簡銘宏
詹世軒吳竟瑋黃雅玲邱雪花魏莉文古惠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俊杰律師複代理人 林霈瑄律師被 告 市中秧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家豪訴訟代理人 張培維
李浤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社區規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蔡家豪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二、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蕭心雅,惟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之同年6月25日變更為蔡家豪,茲據蔡家豪於115年1月1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其提出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見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審上字第1344號卷),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