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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77號原 告 范紀䥤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被 告 范紀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明事項即「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出民國113年7月15日(到院日、下同)民事訴訟起訴狀1件,其訴之聲明請求拆屋還地所列地號為「252之1」乙筆,嗣提出114年2月24日民事聲明變庚及聲請調查證據三狀,其訴之聲明請求拆屋還地所列地號為「291、611」兩筆而面積則列「264.6平方公尺」,迄今未臻明確且與附件差異甚大,該起訴並不合程式,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末,請原告方面提出最後所指土地最新謄本與歷史異動索引,並務必自行計算最後標的金額係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上,或者未逾50萬元(若為後者,由本院另裁定改行簡易訴訟程序),另「有無」溢繳起訴裁判費的問題(目前卷面訴訟標的金額經電腦登打165萬元,並據原告預繳第一審訴訟費用1萬7,335元到院,見本院卷第6頁綠聯收據1張);又,假設本件適用簡易程序,則兩造是否同意由本院先行排調解期日,請一併具狀到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為程序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徐佩鈴本裁定附件:本院卷第155頁所示之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收文日期民國114年3月19日、複丈日期民國114年5月6日、東測土字第0356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正本1件。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