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23號原 告 楊勝誌
甘秀娥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複代理人 柯雯心被 告 葉永茂
葉桂炘追加被告 葉育如
葉峻榮
葉光政
陳秀滿葉明珠
葉明德葉明珍
葉明新
葉瑞齡
葉震南
葉瑞美
葉震東葉文杰
葉世杰
李美蘭
葉思頡
葉奕塏
周慧子葉旭堉
葉卉筠
陳葉素珍
劉葉素玉
葉美玉葉基熀
葉基乾葉金玉葉如萃即葉永洞之遺產管理人
葉國柱葉國章葉國華
葉國慈葉國志葉世璿葉貴誌
葉金增葉金惠
吳幸妹葉俊賢葉美蓉葉美椿葉秋香葉瑞香葉瑞春葉瑞英葉芳柔
葉芳燕葉俊炬
連香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