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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23號原 告 楊勝誌

甘秀娥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複代理人 柯雯心被 告 葉永茂

葉桂炘追加被告 葉育如

葉峻榮

葉光政

陳秀滿葉明珠

葉明德葉明珍

葉明新

葉瑞齡

葉震南

葉瑞美

葉震東葉文杰

葉世杰

李美蘭

葉思頡

葉奕塏

周慧子葉旭堉

葉卉筠

陳葉素珍

劉葉素玉

葉美玉葉基熀

葉基乾葉金玉葉如萃即葉永洞之遺產管理人

葉國柱葉國章葉國華

葉國慈葉國志葉世璿葉貴誌

葉金增葉金惠

吳幸妹葉俊賢葉美蓉葉美椿葉秋香葉瑞香葉瑞春葉瑞英葉芳柔

葉芳燕葉俊炬

連香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