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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5號原 告 韓吳興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複代理人 朱怡瑄律師被 告 李家豪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47號償還費用等案件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自訴外人黃堃銘受讓對被告依協議書可主張之新臺幣(下同)316萬3,582元債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協議。然被告否認訴外人黃堃銘對其有上開債權,且已依相同之協議書對訴外人黃堃銘起訴請求償還必要費用,並經本院以113年訴字第1147號案件審理中。茲因上開償還費用案件之結果,將影響本件認定上開協議書債權之判決結果,屬本件先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