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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5號原 告 韓吳興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複代理人 朱怡瑄律師被 告 李家豪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起訴主張其自訴外人黃堃銘受讓對被告依協議書可主張之新臺幣(下同)316萬3,582元債權,並請求被告履行協議,然被告否認訴外人黃堃銘對其有上開債權,且已依相同之協議書對訴外人黃堃銘起訴請求償還必要費用,並經本院以113年訴字第1147號案件審理中,因上開償還費用案件之結果,將影響本件認定上開協議書債權之判決結果,屬本件先決問題,因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經查,上開113年度訴字第1147號案件業已判決確定,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院民國114年7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不存在,爰依職權撤銷該裁定,並續行訴訟程序。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