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05號原 告 葉文志被 告 陳士鈺兼陳華龍之承受訴訟人
陳士莉兼陳華龍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士鈺、陳士莉為被告陳華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華龍於民國114年6月19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茲陳士鈺、陳士莉為被告陳華龍之繼承人,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聲明承受訴訟,為使本件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爰依上開法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陳士鈺、陳士莉為陳華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