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12號原 告 曾愛蓮被 告 饒麗華 李源霖 江謝麗美 温志明 鍾宜倫吳美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