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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12號原 告 曾愛蓮被 告 饒麗華

李源霖

江謝麗美

温志明

鍾宜倫吳美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