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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1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916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訴訟代理人 萬世豪被 告 徐榮域

黃耀正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民國113年2月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黃耀正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3年2月2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徐榮域前向原告貸款未依約清償,原告已取得執行名義。被告徐榮域明知積欠原告債務,已陷於支付不能之狀態,為逃避原告追索,即於民國113年2月2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以信託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黃耀正,致原告債權不能滿足而受有損害。爰依信託法第6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徐榮域積欠原告新臺幣841,759元及利息、違約金,被告間為信託登記時,被告徐榮域名下財產除不易執行之車輛外,僅有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364號債權憑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為證(見調字卷第17-37、75-81頁),並有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檢送之信託登記資料影本可按(見調字卷第49-67頁),堪信屬實。

(二)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信託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係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其債權人之權益,乃參考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明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而不以委託人於行為時明知並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以保障委託人之債權人,並期導信託制度於正軌。準此,依前揭條文之立法意旨,足知信託行為倘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即得本於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該信託行為,而不以委託人於行為時、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其情事者為限;又前揭條文係參考民法第244條第1項所訂定,則此項撤銷權之效力,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無例外(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323號、48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意旨參照),且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信託行為時,應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三)查被告徐榮域除不易執行之車輛及附表所示不動產外,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堪認被告徐榮域名下確實已無財產可供清償,而陷於無資力之狀態,已致原告之債權不能獲得滿足。徐榮域明知上情竟於113年2月2日以信託為原因,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黃耀正,除使被告徐榮域之責任財產減少外,亦使原告無從對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強制執行,致使原告債權陷於清償困難或遲延之狀態,自屬有害於原告之債權。揆諸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黃耀正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13年1月29日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113年2月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暨被告黃耀正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13年2月2日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l 新竹縣 竹北市 中興 8 3256.72 10000分之43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l 156 新竹縣○○市○○段0地號 ------------ 新竹縣○○市○○路000巷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8層 第l層:49.11 平台:4.64 合計:53.75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 中興段191建號,6959.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分之1 中興段193建號,385.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9

裁判日期: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