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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115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原 告 徐蕙元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被 告 陳伯泉

陳伯超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被 告 陳伯康 原住○○市○○區○○○路○段00巷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於20日內提出下列證據資料到院:㈠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包含積極資產及消極資產)為何,請提出計算式。㈡原告婚後財產項目及價值之計算式。㈢就被繼承人及原告名下不動產價值,請提出不動產鑑價報告或鄰近不動產之實價登錄資料。㈣原告主張之繼承費用項目及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