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7號反請求原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瑜珮律師反請求被告 乙○○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間就本院111年度婚字第214號、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8號離婚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本請求事件,反請求原告於本請求審理中提起請求反請求被告給付代為清償債務及返還代墊扶養費離婚等事件,反請求原告未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聲明返還代墊扶養費新臺幣(下同)4,653,360元及自家事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係因財產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為2,000元。聲明請求給付代為清償債務58,269,438元及自家事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24,776元;上開費用合計526,77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又本件因提起反請求之審理,勢將拖延結案之時程,恐導致假扣押程序之延宕,併請兩造慎重斟酌之,附此併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