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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惠雯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吳昭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8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