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40號原 告 楊守元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複代理 人 許智涵
程光儀律師林泓均律師張庭維律師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法定代理人 林福山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複代理 人 田國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陳文瑞」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福山」。
理 由交通部公路局原名交通部公路總局,又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法定代理人由陳文瑞變更為林福山,並經林福山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依被告交通部公路局之聲請,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