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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07號原 告 魏村澤

魏曾祝美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複代理人 吳佳真律師共同送達代收人 許捷涵被 告 魏崇強訴訟代理人 魏君羽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874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13 年度上字第874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