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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0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佳慧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于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9日送達,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221至223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