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12號上 訴 人 艾斯巴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家豪被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楊人仰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8,3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