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55號原 告 林祐賢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被 告 陳清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