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22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被 告 陳信嘉

黃金山黃彩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被告於辯論終結後提出重要之證據資料,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