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上 訴 人 黃宜婕被上 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2,260元(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2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