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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7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盧國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能振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7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266,6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