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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 告 祭祀公業林五十九法定代理人 林祺均訴訟代理人 方裕元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複 代理人 林泓均律師

程光儀律師張庭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6,560,793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305,58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甚明。

二、原告起訴時先位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返還土地相當於新竹郡竹北庄六家字六家「五壹番-壹」、「五貳番」土地之所有權予原告。備位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嗣經原告補正其先位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新竹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而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1,108元,面積為2,448.73平方公尺,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價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272、279頁),故原告先位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96,560,793元(計算式:121,108*2,448.73=296,560,793,元以下四捨五入);備位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0,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為296,560,7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5,58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000元,尚餘2,305,589元(計算式:2,405,589-100,000=2,305,589)未據繳納,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