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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 告 盧能振

盧許美娥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複代理人 彭郁雯律師被 告 盧國元訴訟代理人 彭成翔律師

蔡宛珊律師陳宣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806號返還權狀事件另案審理中,因該案民事訴訟程序尚未終結確定,為免裁判歧異及審酌本件審理之妥適,有於該案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11月19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806號判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38號裁定在卷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原告之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