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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7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 告 盧能振

盧許美娥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複代理人 彭郁雯律師被 告 盧國元訴訟代理人 彭成翔律師

蔡宛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判決主文第六項應增列「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5,487,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46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94條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已表明主文第二項勝訴部分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本院判決就此部分漏未裁判,為此聲請補充判決等語。經查,本院民國115年5月29日判決,就

主文第二項兩造請求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部分,漏未判決,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裁判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