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13號聲 請 人 張登凱代 理 人 許育齊律師相 對 人 張羽汶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新竹市○○市○○段000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新竹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