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137號聲 請 人 劉思蘋相 對 人 韋建群關 係 人 韋昱邦
韋育愷
邱玉蘭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韋建群(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劉思蘋 (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韋昱邦(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因發生交通事故致重傷,已不能自理生活,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韋昱邦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聲請人之陳述。
㈡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戶政查詢資料。
㈢同意書:相對人之子女即關係人韋育愷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韋昱邦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㈣聲請人同意擔任監護人、關係人韋昱邦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訊問筆錄。
㈤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
㈥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監護輔助鑑定書。
認相對人因器質性腦症候群,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韋昱邦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