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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137號聲 請 人 劉思蘋相 對 人 韋建群關 係 人 韋昱邦

韋育愷

邱玉蘭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韋建群(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劉思蘋 (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韋昱邦(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因發生交通事故致重傷,已不能自理生活,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韋昱邦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聲請人之陳述。

㈡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戶政查詢資料。

㈢同意書:相對人之子女即關係人韋育愷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韋昱邦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㈣聲請人同意擔任監護人、關係人韋昱邦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訊問筆錄。

㈤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

㈥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監護輔助鑑定書。

認相對人因器質性腦症候群,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韋昱邦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