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38、239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乙○○0000000000000000
丙○○0000000000000000關 係 人 新竹縣政府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關 係 人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欣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女)、丙○○(子)為監護宣告,並因聲請人已高齡73歲、為中度肢體障礙者,配偶王淑娥亦為中度智能障礙者需仰賴聲請人照護,爰聲請選定新竹縣政府為相對人乙○○、丙○○之監護人,並指定新竹縣政府社會處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相對人乙○○、丙○○等2人於實體法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於程序上各持事由聲請法院為監護宣告等事件,自屬不同之程序標的,即不應因分別或一同聲請而有差異,而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本件每案各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共計應補繳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附註:
一、本件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進行精神鑑定時,聲請人務必到場)。
二、並應說明相對人乙○○、丙○○是否均未婚、無子女,聲請人並應提出相對人乙○○、丙○○之所有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無子女則免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