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677號聲 請 人 黃耀慶應受監護宣告 之 人 戴雪琴關 係 人 黃馨瑩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戴雪琴(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黃馨瑩(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戴雪琴之監護人。
三、指定黃耀慶(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子,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因腦中風之原因,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任應受監護宣告人之女即關係人黃馨瑩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黃耀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聲請人之陳述。
㈡戶籍謄本、親等關聯及戶政查詢資料。
㈢聲請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關係人黃馨瑩同意擔任監護人之同意書及訊問筆錄。
㈣身心障礙證明及診斷證明書。
㈤林正修診所精神鑑定報告。
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因精神障礙(器質性精神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戴雪琴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關係人黃馨瑩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最佳利益,另指定聲請人黃耀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