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708號聲 請 人 羅仕屏應受監護宣告 之 人 羅吉勝關 係 人 羅仕佐兼 上一人代 理 人 羅仕郁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羅吉勝(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羅仕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羅吉勝之監護人。
三、指定羅仕郁(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子,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因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任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羅仕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聲請人之陳述。
㈡戶籍謄本、親等關聯及戶政查詢資料。
㈢聲請人同意擔任監護人、關係人羅仕郁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及訊問筆錄。
㈣本院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筆錄。
㈤診斷證明書。㈥林正修診所精神鑑定報告。
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因腦中風,造成器質性腦病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羅吉勝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羅仕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