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3號聲 請 人 江怡潔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5,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甚明。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81年10月13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可資參照】。查聲請人之財產總額約為新臺幣(下同)78,149元,業據本院職權調閱其財產所得資料為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75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