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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3號聲 請 人 江怡潔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8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住所地之竹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為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