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簡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曾香梅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榮昌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聲請人有部分陳述未列入筆錄,需比對釐清以免權益受損。法院筆錄並未忠實呈現聲請人陳述全貌,就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陳述未完整記載,為釐清事情經過、核對更正筆錄,並攸關法官正確判決之參考,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