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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簡調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簡調字第274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黃竹青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王黃蒸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記載正確訴之聲明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本件起訴(視為調解)時之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返還原告被留置的傢俱及押金新臺幣32,000元」等語,範圍並不明確,爰命聲請人補正主文所載事項,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應提出繕本,以利送達對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