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簡調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簡調字第297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張育傑相 對 人即 被 告 劉文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提起本件訴訟之原因事實。

二、具體、明確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主文之內容)。

三、補正上開事項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所有證物)。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定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至所謂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最高法院61年度台再字第186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則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執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然起訴狀並未表明具體、明確且適於執行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本院判決之內容),亦未表明本件原因事實(僅表明要提出附帶民事告訴,未提及請求之任何內容),致被告無從答辯。是原告本件起訴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如對上開事項有不明瞭之處,可至任一法院之訴訟輔導科詢問(免費)

四、綜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霽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