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簡調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簡調字第590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沈芸萱代 理 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林惠淳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林旻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侵害配偶權,惟原告主張被告之侵害行為:與配偶長期親密通話、不當往來、發生性行為、要求原告與配偶離婚等節,依原告所提證據資料,無從判斷原告所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在本院轄區。另原告所主張之侵權行為與本院管轄區域並無特殊性,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法院管轄權之認定自應回歸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而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桃園市龍潭區乙節,經本院依原告聲請調取被告門號申設資料,及本院職權查詢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霽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