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簡調字第 6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簡調字第659號聲 請 人 王宸緯相 對 人 鄭仙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到院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各該項目之求償金額,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陳報本件原告請求之證據,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未提出、逾期提出或未提出繕本,而有礙訴訟終結,得駁回之。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在本院刑事庭114年度交易字第425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起訴狀表明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本息,事實及理由欄則稱:「詳如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等語,而未表明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各該項目之賠償金額。原告訴請損害賠償,卻未表明損害,其原因事實未完整表明,起訴不合程式。本院因此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到院陳報之,以為補正,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另原告起訴未附任何證據,若有證據亦應於5日內提出,並附繕本送對造,若未提出、逾期提出或未提出繕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得駁回原告提出之攻擊與防禦方法。

四、另原告所提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定規格製作,若未依規格製作,經定期命補正仍未補正者,法院得拒絕該書狀之提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霽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