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簡字第19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林語婕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陳奕宏律師魏翠亭律師被 告 吳金凱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複代理人 高琬晴律師
陶光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2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聲明為反訴被告應將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觀反訴狀中所指不動產為建物及土地,非僅兩造本訴爭執之建物,是反訴之訴訟標的與本訴之訴訟標的標的不同,該反訴被告請求登記之土地並未核定訴訟標的,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規定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若今加計土地訴訟標的金額,則反訴恐行通常程序,是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三、若反訴訴訟標的經核定超過新臺幣50萬元,兩造是否同意行簡易程序,請一併回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