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簡字第255號原 告 朱盈哲被 告 林浿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確認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所有權及使用權,而被告住所地是在基隆市中正區,原告雖於起訴狀提及履行地,惟觀原告所提讓渡書及汽車權利讓渡書中均未記載履行地,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