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竹簡字第377號原 告 楊林秀梅即楊總平之承受訴訟人
楊志豪即楊總平之承受訴訟人
楊仕傑即楊總平之承受訴訟人
楊雅菁即楊總平之承受訴訟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家成律師被 告 蔡東宏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及被告答辯,分別引用歷次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楊總平(起訴後於訴訟繫屬中死亡,由其繼承人楊林
秀梅、楊志豪、楊仕傑、楊雅菁承受訴訟)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嗣提示付款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等正、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1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正。
㈡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
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應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簡上第1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間分別向楊總平借款500萬元、500萬元,共1000萬元,後經歷陸續換票、清償200萬元後,雙方113年11月8日協議,由被告交付系爭支票等語。而本件被告先具狀辯稱:被告與楊總平均為建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祥公司)之股東,之後雙方於民國113年協議被告以800萬元向楊總平購買其股份,並簽發系爭支票等語(見本院卷第35-37頁);復具狀辯稱:依原告所提事證,固可證明被告於113年2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但被告於113年9月26日已清償至剩餘30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95頁);再具狀辯稱:本件係被告於113年向楊總平借款500萬元,清償至剩餘300萬元;嗣後雙方協議,連同上開300萬元債務,楊總平以800萬元將其持有之建祥公司股份賣給被告,被告則於114年間開立系爭支票。但嗣後楊總平並未簽訂股份轉讓契約,也未轉讓股份等語(見本院卷第103-105頁)。據此,可見系爭支票之原因關係因兩造爭執而尚未確立,依上開說明,被告自應證明所稱之抗辯事由存在。而被告對此雖提出114年8月8日被告與楊總平之通話譯文及錄音檔案為憑(見本院卷第45-47頁),但依該通話紀錄,可見其中關於股權轉讓之事宜均係由被告自己陳述,楊總平對此則均僅回應「嗯」、「律師在弄啦!我身體不好,沒在弄這個事情。」、「度不過啦!度不過啦!」、「不好啦!不好啦!」,對於被告所述之股權轉讓事宜並未肯認,依該通話譯文之內容以觀,尚難憑此認定被告前揭所述之股權轉讓契約存在。故本件被告對於其抗辯之股權轉讓契約,未能舉證證明該契約存在,則原告對被告行使系爭支票上之權利,應有理由。被告上開所辯,並無足取。
㈢再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支票發票人
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另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及第144條準用第9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是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800萬元,即屬有據,而查系爭支票之提示日為114年6月20日,故原告並請求被告給付自114年6月20日起之遲延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00萬元,及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霽附表:系爭支票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提示日 (退票日) SCAA0000000 800萬元 114年6月20日 蔡東宏 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 未記載 1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