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簡字第300號原 告 楊桂淑被 告 彭心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新竹市○○○路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竹市○○路○段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聲請更正判決,而觀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