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簡字第44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黃啓峰
廖克修卓駿逸被 告 戴郁蔓即戴秀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翌日具狀表示其於同年月12日因疾病經醫師診斷無法到庭,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據。而該診斷證明書明確記載:被告於114年12月4日急診,翌日轉住院治療,至同年月12日仍住院治療中等文字。本院審酌上情,被告非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從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