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簡字第46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林朝基(已歿)訴訟代理人 林淑玲複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暗香人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妙欣訴訟代理人 林倪均律師代 理 人 施宇宸律師(114年6月17日終止委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即反訴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原告即反訴被告林朝基死亡後之承受訴訟人及其住居所,並具狀聲請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此項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3條前段亦有明文。另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同條第1項之規定。
二、經查,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原告)已於起訴後之民國115年2月28日死亡,有其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可證;而本件雖因其有訴訟代理人而未停止訴訟程序,但因原告當事人能力已欠缺,按之前揭規定,本件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得為承受訴訟之人並聲請承受訴訟,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另若承受訴訟人為繼承人,亦應提出原告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是否有拋棄繼承之查詢文件,併予敘明。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霽